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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健英与陈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英,陈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17号申请执行人林健英被执行人陈旭华本院在执行林健英申请执行陈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旭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旭华收到申请执行人林健英46010元,且配合申请执行人林健英办好本案中房屋手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