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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韩宝堂与平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堂,平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韩宝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堂诉被告平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韩宝堂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