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韩宝堂与平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堂,平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韩宝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堂诉被告平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韩宝堂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