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明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张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波,电话: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明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6月4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明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明波名下的现代牌汽车(车牌为:辽N×××××)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