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兆海、秦明俊等与王淑君、王军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海,秦明俊,王淑君,王军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9号原告秦兆海。原告秦明俊。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君。被告王军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俊、秦兆海诉被告王淑君、王军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俊、秦兆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俊、秦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俊、秦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明俊、秦兆海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