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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兆海、秦明俊等与王淑君、王军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海,秦明俊,王淑君,王军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19号原告秦兆海。原告秦明俊。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君。被告王军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俊、秦兆海诉被告王淑君、王军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俊、秦兆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俊、秦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俊、秦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明俊、秦兆海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