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