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贾梅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赵海波,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兴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2********。委托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梅芳,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小狼营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4********。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海波与被告贾梅芳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梅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22日生一女孩赵卓,2009年6月19日生一男孩赵意航,现均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良好的夫妻感情,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原告无法忍受。2011年3月,双方因故争吵,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无和好可能,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意航、婚生女赵卓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梅芳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夫妻共同生活了9年,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发生过冲突,但谁也没有追究对方的责任。2、不同意由原告抚养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一直是我在照顾,原告一直没有照顾过孩子,况两个孩子现在还小,正需要母亲照顾。3、被告有诚意与原告和好。原、被告离婚会给孩子带来严重的伤害。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22日生一女孩赵卓,2009年6月19日生一男孩赵意航,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子女,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贾梅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