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初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刘堰齐与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堰齐,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4938号原告刘堰齐。委托代理人董海,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原告刘堰齐与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堰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1日原告刘堰齐与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钢结构厂棚等财产抵押,向原告借款1,155,600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还款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告依约如期向被告提供了总计1,155,600元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署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的收条予以确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逾8个月余,被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堰齐借款本金1,155,6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0,000人民币。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原告刘堰齐与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钢结构厂棚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155,600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期限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同时《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合同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给付被告,但还款期逾,被告未偿还借款。另查,原告、被告签订的抵押清单中所列的第二项钢结构厂棚一座,经原告认可为土地附着物,且原、被告双方未就该项抵押设立抵押登记。再查,因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聘请律师产生律师费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借款给予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到期不还借款无理。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抵押权的效力问题。经审查,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就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所设抵押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对于抵押清单中所列第二项即钢结构厂棚一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原告认可该项抵押物属土地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本案中的抵押物未经登记,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无法支持。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堰齐借款本金1,15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确认原告刘堰齐对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清单中所列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清单详见判决附表)。三、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堰齐律师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刘堰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2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262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蕾附抵押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1空压机W春柳机电市场台12一吨老虎机春柳机电市场台13一吨电葫芦276M春柳机电市场台24真空泵2X-30春柳机电市场台15油泵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台16高效液相色谱仪大连江申分离科学技术公司套17气象色谱仪7890F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套18超声波清洗器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台19电子天平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台110实验室设备一套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套1116m2套环换热器6m2大连长兴搪玻璃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台112反应罐1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个413反应罐3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个114反应罐5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套615不锈钢反应釜500L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个116不锈钢反应釜1000L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个117三组离心机SS1000-N辽阳第二制药设备机械厂台218三组离心机SS450-N辽阳第二制药设备机械厂台119真空机组JW-PP-80-50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套620四口坛1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21四口坛3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台722四口坛5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223反应釜10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台424冷凝器F=8M2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台225四口坛10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026低压变电柜GGD大连市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427酒精回收塔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台128不锈钢过滤节辽阳第二制药设备机械厂套229ddBT30-11-5A大连市春柳机电市场台430陶瓷配件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31搪玻璃干燥机GJ800L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32搪玻璃冷凝器P1型82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台133反应罐10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套234反应罐15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套135反应罐20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套236反应罐配件500L鞍山市化工设备搪瓷厂套637反应罐配件1000L鞍山市化工设备搪瓷厂套438反应罐配件2000L鞍山市化工设备搪瓷厂套239反应罐配件鞍山市化工设备搪瓷厂40配电柜大连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个241换热棒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1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42冷却塔100M3/n大连银东化工有限公司台243多级消防水泵XBD6.7/25-100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台244循环主水泵XBD3.8/50-W150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台245循环副水泵XBD7.3/30-W100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台146基坑泵50WQ/C242-1.5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台147管道离心泵RPP-80-500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台148配电柜大连市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249变压器变压器台150配电柜变压器台251红外主机QIR2002B无锡市钱荣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台152高频感应燃烧炉GPL-2无锡市钱荣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台153电子天平梅特勒(万分之一)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台154随机备件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台1552T蒸汽锅炉DZLZ-1.25-All大连金丰锅炉有限公司台156导热油炉YGL-700MA吴桥县导热油炉有限责任公司台157一吨采暖锅炉大连金丰锅炉有限公司台158配电柜2台大连市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259配电柜大连市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260带式干燥机DW-16-8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1电脑自动定量包装称LCS25A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2旋转式颗粒机ZL300B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3旋转式颗粒机ZL300B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4锥形混合机WH-1000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5锥形混合机WH-1000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台166全钢通风厨(北京明远)1800*750*2350台467中央试验台(含水柜)2400*150*850台268药品柜900*500*1850台569边试验台(含钢化玻璃罩)5000*750*850台170天平台(天然大理石台面)1000*500*850台1071边试验台(耐火板台)5000*750*850台172气瓶柜(含报警系统)900*500*1900台273气瓶柜(普通)900*500*1900台274通风管及引风台175红外主机QIR2002B台176高频感应燃烧炉GPL-2台177简易格栅1000mm*1500mm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78废水一级提升泵32FSB-5-20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79废水二级提升泵50FS-50-18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80污泥提升泵32FSB-5-20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181排水泵65WQ25-15-2.2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82雨水提升泵65WQ25-15-2.2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183加药泵FDU-103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584螺杆泵G30-2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1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85催化铁碳塔Φ3m×8m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86接触氧化塔Φ3m×6m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487铁碳塔罗茨风机BK-5006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188氧化塔罗茨风机BK-5009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89压滤机F=40m2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190加药装置JY-1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491静态混合器Y-150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支192斜管沉淀池QG-25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支193二氧化氯发生器3000g/h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94真空吸水桶Φ400mm×500mm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支595水下搅拌机QJB1.5/4-2500/2-36/P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296电器主控制柜MCC型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97现场控制柜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398PH计及显示屏RP-100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99加药搅拌机JBY-200-1000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台4100兼氧池配件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101暴气池配件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2102沉淀池配件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103电线、电缆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104管道、阀门宜兴市瑞丰环保有限公司套1105真空泵100FV-32台4106反应釜5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个6107反应釜10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个1108反应釜2000L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个2109离心机SS800-NA辽阳第二制药设备机械厂台1110钛棒过滤器南京金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1111低压变电柜GGD大连市开发区华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台4112管道真空泵RPP-80-50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台2113水喷射真空机组JW-RPP-80-50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台1114冷凝器F=10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3115冷凝器F=15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1116冷凝器F=5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6117冷凝器F=3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2118计量罐3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台6119计量罐10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台2120搪玻璃反应罐(蒸馏釜)10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台3121反应釜1000L常熟市医药化工设备总厂台2122水喷射真空泵100FV-4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台5123接收罐(四口坛)3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8124真空缓冲罐5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0125真空缓冲罐10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个14126PP贮罐30M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3127PP贮罐10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2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128循环槽10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1129冷却槽10M2太仓市防腐朔料厂台2130管道真空泵RPP-80-50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台6131排风机BT30-11-5A北京博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台4132真空过滤器500L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套2133陶瓷配件宜兴市新世界陶瓷有限公司134玻璃管道北京博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套135真空泵止回阀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套5136罗茨-水喷射真空机组FJZJP150-360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台1137活塞式乙二醇机组一台上海第一冷冻机厂有限公司台1138搪玻璃测温管江苏杨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34139求阀门,弯头,管道及称道法兰等沈阳博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140球口软连接北京博美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个40141配电柜大连施罗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台3以上设备设施配件等财产系被告大连晟实化学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的抵押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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