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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健。原审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迪。上诉人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