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诉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的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健。原审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迪。上诉人上海明凯照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