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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加宾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宾,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王加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住该县。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宾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