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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庆忠与刘庆忠、陈丽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1号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圆圆。被告:刘庆忠,经商。被告:陈丽丽,经商。被告:陈茂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忠、陈丽丽、陈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