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雅英、施祖虞等与周兴军、齐爱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雅英,施祖虞,倪诗美,施冬梅,周兴军,齐爱会,高传富,冯连军,曲阳县利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黄雅英。原告施祖虞。原告倪诗美。原告施冬梅。被告周兴军。被告齐爱会。被告高传富。被告冯连军。被告曲阳县利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葫芦汪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雅英、施祖虞、倪诗美、施冬梅诉被告周兴军、齐爱会、高传富、冯连军、曲阳县利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周兴军、齐爱会、高传富、冯连军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 涛审判员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立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