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辛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辛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临洮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法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