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林景旭与曹协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旭,曹协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林景旭,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扎兰屯市。被告曹协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旭诉被告曹协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