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