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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