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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行军与罗良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军,罗良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04401号原告李行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宗浩,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良国,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行军与被告罗良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行军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行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李行军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