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铁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铁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安现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静,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269号大地华亿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1)合仲字第2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皖执他字第0009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开户、房产所有权、地产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8日被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文下落不明。2013年10月31日本院调查合肥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租赁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69号华亿大厦一至三层商业用房用于酒店经营,于2010年12月搬离,具体去向不明。2013年12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并于同日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期至,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空调、铜管辅材货款13327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3327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及仲裁费用439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合肥金海湾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发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金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合肥仲裁委员会(2011)合仲字第28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红星审 判 员 彭国超代理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远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