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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罗伟雄与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雄,杨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罗伟雄,男,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和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罗伟雄诉被告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贷款4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张,约定贷款期限为20天。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置之不理,甚至关闭手机。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据一份、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其中转账39000元,其他以现金方式交付。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签名出具借据一张,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据中打印有“借用期为__个月”字样,该空白处填写为“二十天”,但无被告加盖指模或在旁签名确认。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以借据的形式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该借据在打印格式中以“月”作为借款期限的计算单位。原告将该计算单位更改为以“天”计算,但该改动处并无被告加盖指模或在旁签名确认。而在该借据的其他填写事项大多有被告加盖指模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十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十个月。本案借款发生于2013年6月15日,因此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伟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