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路云与温秋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云,温秋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路云,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温秋珍,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路云因家庭纠纷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秋珍存在某某银行的村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温秋珍存在某某银行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