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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正宇与刘百祥、李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正宇,刘百祥,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夏正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百祥,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百祥、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被执行人刘百祥、李萍存款18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