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国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362号罪犯王国新,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以被告人王国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期内有从新犯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新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新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3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