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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与大冶市无极特钢有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大素,大冶市秀山强盛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280-45号申请执行人瞿大素。被执行人大冶市秀山强盛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瞿大素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秀山强盛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2000元,未结标的额4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执字第00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劲松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