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XXX与XXX、XXX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3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XXX,女,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X,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赡养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