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燕,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姬某某,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被告经常整夜不归。2008年3月,被告将家中存款、房产证、结婚证等带走离开家,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姬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30日,原告以双方从2008年3月起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均系再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蔡 克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从元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