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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忠和与代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和,代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杨忠和,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黄景依,敦化市大石头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宝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和诉被告代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和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杨忠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忠和的起诉。(小额诉讼2013敦小额字第3号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忠和,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宝兴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