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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诉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89号原告河北省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智友,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心升,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79号。法定代表人吕宝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庞国和,系秦皇岛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69号。法定代表人马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女,系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69号。委托代理人刘湘,系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智友、委托代理人张心升,被告委托代理人庞国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娜、刘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月16日向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施工许可证》,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岸上澜湾一期(秦皇岛腰站庄改造项目)24#-26#、37#、39#楼及2#地下车库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单位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地址为海阳路以东、西港路以西、铁路以南,合同价格为8764.87万元,设计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公司,施工单位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市广德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核准工期为2013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5日,建筑内容包括住宅总面积90532.24平方米,下房面积687.86平方米,2#地下车库面积19016平方米。被告于2013年7月9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2013年1月16日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许可申请表二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2、秦籍国用(2010)第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证明第三人对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3、建字第130302201203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与开发建设的项目得到了规划局的许可;4、2012-009-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13号、14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证明第三人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经过相关部门审查;5、2012-009-01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第三人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经过相关部门审查;6、秦皇岛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岸上澜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的通知,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八份,证明第三人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监督都是合法的;8、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二份,证明第三人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都是合法的;9、中国工商银行资信证明书,证明第三人资金到位情况,开发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0、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份,证明被告受理了第三人的行政许可申请;11、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第三人;12、现场踏勘记录二份,证明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踏勘,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13、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份,证明被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14、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第三人;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30301S12136-03-01号);1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2、《河北省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4、秦皇岛市政府执行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及附件。原告河北省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员会诉称,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编号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实依据不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审理,维持了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编号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编号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了���诉具体行政行为;2、冀建复字(201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辩称,为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编号为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合法。2013年1月1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中国工商银行资信证明书等相关资料。被告审查后,认为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向第三人出具了《建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认为现场符合开工条件,遂作出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第三人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完全符合《建筑法》第八条及《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许可提交的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第三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全部的申请文件,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审批行为事实清楚,是依法审批,行为合理合法,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秦国籍用(2010)第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2、建字第13030220120304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上述三份证据证明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出让合同里��有开工日期的确定为2012年3月3日之前。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16、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4,上述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岸上澜湾一期22#、23#、24#、25#、26#、37#、39#及2#地下车库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单位存款金额证明等相关资料。第三人申请后,被告经审查向第三人出具了《建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又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踏勘,认为现场符合开工条件,遂作出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第三人核发了编号130301S12136-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对被告向第三人核发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冀建复字(2013)9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第三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秦籍国用(2010)第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本案所涉及区域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后为第三���核发编号为130301S12136-03-01《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省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腰站庄村民委员会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安助理审判员  张喜迎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