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石增田诉石增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增田,石增俊,张洪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51-2号原告石增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石增俊,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洪彩,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增田与被告石增俊、张洪彩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增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石增田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王文文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洪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