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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南与刘玉发、刘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刘玉发,刘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南。被告刘玉发。被告刘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与被告刘玉发、刘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