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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申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安秋娟与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范振计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安秋娟,范振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民申字第2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占彬,乡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秋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振计,农民。再审申请人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安秋娟、范振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终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违法诉讼时效的法律程序规定;原判决由申请再审人给付安秋娟借款87500元缺乏依据。本院认为,借条上有赵县工贸合营纸箱厂公章,该纸箱厂是乡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在纸箱厂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原判让收取租金的乡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县谢庄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英春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习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