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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绍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28日4时30分许,被害人梁某某由于十分疲劳将粤TLE8**广本奥德赛轿车停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江南大道南容加油站对面马路边并在车内驾驶位上睡觉,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砸烂上述车辆副驾驶的侧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一台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59元)、一枚铂金戒指、一块卡西欧手表、一件外套、一副耳机(上述物品无法核价)以及现金4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其对陈某乙的辨认笔录和对涉案汽车、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不出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和对涉案汽车、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和对涉案汽车、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痕迹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侦查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