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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9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陈伯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