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9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陈伯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