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有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886号罪犯李有文,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有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阜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有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有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