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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XX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996号罪犯XX刚,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以(2002)桐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5)普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本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刚减去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