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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守东与艾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东,艾俊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守东,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艾俊祥,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东与被告艾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