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屺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钟屹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称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雨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男,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屹松,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唐宏波,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梅(系钟屹松之妻),女,1975年8月6日,汉族。 上诉人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称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屹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合并至重庆市公共电车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11月14日注销,2013年11月18日重庆市公共电车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同时,二审审理中,因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钟屹松就双方间劳动争议达成和解,上诉人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时钟屹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同时钟屹松撤回本案起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钟屹松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立新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