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某某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经理。被告某某集团某某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人民币9285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