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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坚与陈成枝、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坚,陈成枝,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婷,叶绿萍,天津市津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林坚,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邱宇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成枝,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祥青路10号1#厂房3楼。法定代表人陈成枝。被申请人叶婷女,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叶绿萍,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津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184号。法定代表人陈成枝。本院在审理林坚与陈成枝、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婷女、叶绿萍、天津市津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30号]中,林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陈成枝、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婷女、叶绿萍、天津市津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下价值人民币1770万元的财产,并以预售登记在林坚名下的若干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预售登记在林坚名下的若干房产;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成枝、福建灵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婷女、叶绿萍、天津市津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至人民币17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2014)榕民保字第9号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