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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袁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7号原告袁某,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