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宣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负责人:袁焊挺。委托代理人:何永灿、陈大栋。被告: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方。被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宣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被告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宣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以原告已收到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6元,依法减半收取7193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