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1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法定代表人孙玉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少波,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div>负责人冯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和被告长沙市供销经贸发展总公司久发连锁超市左家塘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