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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姚丽华、姚丽君要求宣告姚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丽华,姚丽君,姚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姚丽华,女,汉族,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水利水电设计部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申请人:姚丽君,女,汉族,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二一0所物资处保管员。委托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嘉铭,男,汉族,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二一O所纪检监察办公室退休干部。申请人姚丽华、姚丽君要求宣告姚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丽华、姚丽君称,被申请人姚某某,系申请人姚丽华、姚丽君之父。被申请人姚某某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姚丽华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姚某某有一子三女:姚嘉铭、姚丽霞、姚丽华、姚丽君,姚嘉铭为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二一0所纪检监察办公室退休干部,姚丽霞为咸阳市渭城区国家税务局文汇税务所退休职工。姚嘉铭、姚丽霞均不同意宣告被申请人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同意姚丽华为姚某某的监护人,并表示愿意担任姚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姚丽华、姚丽君向本院申请对姚某某有无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陕司精鉴字(P157)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被申请人姚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疾病所致中度痴呆,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询,被申请人姚某某表示希望其子姚嘉铭照顾其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姚嘉铭为姚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