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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温州市瓯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成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盛。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被告:刘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