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雷得解与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6-1号原告雷得解。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815093-5。法定代表人吕大春,经理。被告吕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得解诉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案外人易淑敬账户上的存款1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得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案外人易淑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葛建刚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