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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桑斌,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0年1月3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经常辱骂原告。2012年6月18日,原告曾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二年前被告王某某突然下落不明,现原告带着二个孩子生活非常困难。为此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紫涵由原告自费抚养;婚生子王子诚由被告自费抚养;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2)涡民一初字第010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差,被告王某某因赌博欠钱,于2011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另证明,婚生子王某乙现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婚生女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其享有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0年1月3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现二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2011年7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6月18日,原告曾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自费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自费抚养;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因故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婚生子王某乙现一直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婚生女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的现状,如改变抚养环境将对其成长不利。故本院酌定考虑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运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