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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马秋雨、韩向丽与马东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雨,韩向丽,马东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马秋雨,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韩向丽,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马东蕾,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雨、韩向丽诉被告马东蕾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解决,现原告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雨、韩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秋雨、韩向丽负担。审判员  张正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