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马秋雨、韩向丽与马东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雨,韩向丽,马东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马秋雨,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韩向丽,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马东蕾,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雨、韩向丽诉被告马东蕾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解决,现原告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雨、韩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秋雨、韩向丽负担。审判员 张正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