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96号罪犯王猛,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以(2007)唐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7日至2013年7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