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永芳与宁波市鄞州国泰染整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芳,宁波市鄞州国泰染整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8号原告:陈永芳,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市鄞州国泰染整厂。代表人:凌宋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国泰染整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