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守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屈 健审 判 员 程 毅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锦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