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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小玲与朱勇、王亮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玲,朱勇,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徐小玲。被申请人朱勇。被申请人王亮。申请人徐小玲与被申请人朱勇、王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小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勇驾驶的苏JJ23**牵引车及苏J38**半挂车(实际车主为王亮)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勇驾驶的苏JJ23**牵引车及苏J38**半挂车(实际车主为王亮)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远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