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池彦峰与被告北京宇辰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炳玉、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彦峰,北京宇辰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炳玉,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4-1号原告池彦峰。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宇辰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炳玉。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艳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彦峰与被告北京宇辰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炳玉、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彦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彦峰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保全费1570.00元,共计2345.00元,由原告池彦峰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