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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黄夏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许永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黄夏连,许永彬,怀远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夏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